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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2024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辽宁省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辽教发〔2024〕5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沈阳市2024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认定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沈阳市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一)沈阳户籍人员;

(二)持有沈阳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人员;

(三)在沈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学生及研究生(此类人员只能使用已经获取的学历参加认定);

(四)驻沈部队现役军人、武警;

(五)港澳台居民在沈阳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政策,按照《辽宁省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执行。

二、认定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二)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四)纳入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范围内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五)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取得相应等级证书(语文学科须二级甲等及以上)。

(六)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申请人须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等要求,在指定医院体检,体检结论为合格。

(七)申请人按要求如实签署《个人承诺书》,不能作虚假承诺,签名须用正楷。

内地(大陆)申请人无犯罪记录情况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协调相关部门统一核查。港澳台居民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香港、澳门申请人需教育行政部门协助提供函件的,与辽宁省教育厅联系出具。

三、认定机构

申请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人员,认定机构请选择户籍所在地、居住证所在地或就读学校所在区、县(市)教育局。

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认定机构请选择沈阳市教育局。

四、认定程序

沈阳市2024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采用全程网办的方式办理。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截止后无法进行补报。

特别提示:申请人可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通过“咨询服务”—“操作手册”栏目查阅《申请人账号注册登录使用手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等,熟悉须准备的材料和系统填报步骤,预留充足的填报时间。

(一)申请人网上报名

1.报名时间:9月25日9:00—10月15日17:00。

2.报名网址:申请人可登录沈阳政务服务网(http://zwfw.shenyang .gov.cn/)搜索“教师资格认定”,点击申报跳转至“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或直接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在“中国教师资格网”网站首页点击“网上办事”,然后点击“教师资格认定—在线办理”进行账号注册,登录系统后按照系统提示填报信息并提交认定申请。申请人提交认定申请后,系统页面将展示申报提醒,并提示申请人上传材料,请申请人按要求及时上传材料。

3.特别提示

(1)“认定机构”选择:高中、中职和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三类申请人,网上申报时认定机构为“沈阳市教育局”;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三类申请人,网上申报时认定机构与确认点均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证签注机关所在地、就读学校所在地、服役所在地)区县(市)的教育行政部门。不得跨区县选择确认点。

(2)“申请地类型”选择: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选择“户籍所在地”,在所持居住证申请认定的选择“居住地”,在学籍档案所在地申请认定的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选择“居住地”。

(3)上传近期彩色正面免冠一寸白底电子证件照。请申请人按照系统要求上传照片,并保证清晰度,便于认定机构打印制证。

(4)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专升本学生、在读研究生用已经取得的学历申请认定时,系统中的“是否在校生”栏需选择“否”。

(5)“请选择考试形式”一栏中,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应选择“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申请人应选择“免试认定改革人员”,2015年及以前入学且首次申请认定的全日制往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应选择“非国家统一考试(含免考)”。

(二)体格检查

1.体检时间:自本安排发布之日起至10月16日止。

2.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在《2024年下半年沈阳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医院名单》(附件1)中自选一所医院进行体检。申请中小学及中职教师资格的申请人使用《辽宁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附件2),申请幼儿园教师的申请人使用《辽宁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附件3),体检表由体检医院提供。

3.体检时申请人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及本人网上报名时相同底版的正面免冠1寸白底彩色证件照片1张,体检表个人信息包括既往病史等必须填写完整。孕妇可凭妊娠证明免予胸透项目检查,其他人员(含备孕或在哺乳期内的申请人)均需按规定完成全部项目检查,体检结果只在当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有效。

(三)资格确认

1.网上确认时间:网上报名开始至10月21日17:00。

2.网上报名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能通过网上核验,符合认定条件的采用全程网办确认,申请人不必到现场确认。

申请人可关注“中国教师资格网”了解“认定”状态,若状态为“网报待确认”说明尚未进行确认,如10月18日以后仍为“网报待确认”,请及时联系认定机构;若状态为“待认定审批”,说明确认已通过,等待系统审批通过后发放证书。对于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修改或补充提交的,认定机构将通过系统留言或电话通知申请人,请申请人及时查看认定数据状态并保持电话畅通。

3.特别提示:

(1)户籍证明材料:根据申请地类型不同,申请人需提供下列材料之一:申请地类型选择“户籍所在地”的,需提供申请人户口簿主页、本人页、增减页原件扫描件上传;申请地类型选择“居住证所在地”的,需提供有效期内沈阳市居住证原件正反面扫描件上传(如居住证过期需上传居住证延期证明材料);申请地类型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的,需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学学生证原件扫描件上传;现役军人或现役武警需提供服役单位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上传。

(2)学历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学历证书,认定系统能自动验证通过的可不提供学历证书材料,无法验证的学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现场核验,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

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国家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现场确认时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学信网在线申请)。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

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xlcx/rhsq.jsp。

持有港澳台学历的申请人,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持有国外学历的申请人,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

(3)普通话证明材料:认定系统能自动验证通过的可不提供。认定系统无法验证申请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的,需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并进行现场核验,否则将不予受理。

(4)体检报告:申请人须将在指定医院体检合格的体检报告原件正反面扫描上传。

(5)其他材料: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人需提供技术资格证明(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原件扫描件上传。

4.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时间:10月18日至21日(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1:00-4:30,周六、周日不休息)。

(2)网上报名阶段提交的学历信息、《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等信息比对核验不成功或其他需要到现场人工核验材料的申请人须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和相应申报材料原件到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详见《2024年下半年沈阳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及现场确认点》(附件4)。

(四)资格认定。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即网上确认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向认定合格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在“中国教师资格网”网上报名阶段,证书领取方式选择邮寄的,教师资格证书将以邮寄到付形式寄出,费用由申请人自理;证书领取方式选择自取的,请关注沈阳市教育局网站(https://jyj.shenyang.gov.cn)教师资格栏目后续通知。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请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和资格确认等,因错过网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和资格确认的,认定机构不予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二)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根据规定,申请人每个自然年只能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附件:1.2024年下半年沈阳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医院名单

     附件1.2024年下半年沈阳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医院名单(1).doc

2.辽宁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附件2.辽宁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doc

3.辽宁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附件3.辽宁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doc

4.2024年下半年沈阳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及现场确认点

附件4.2024年下半年沈阳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及现场确认点.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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